
导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价彩礼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重大负担,甚至有些地方的彩礼已经成了不能承受之重。在河北,一些地区流行“新三金”——三斤百元人民币,约十三万多元;在陕西某些农村,除了彩礼礼金外,还有“离娘费”等,因硬件不达标,取消婚事者也不少见。在甘肃平凉,彩礼一路飙升到十七八万元,而农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一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给付的彩礼价值确实较大的话,因其解除婚约而全部丧失,确实有失公平,毕竟婚姻尚须慎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有关彩礼返还的几个问题:

一
法律认可的彩礼范围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相近时间段内,会存在为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相互支付,如购房购车,装修,购置家用电器、衣物、首饰,婚宴,旅游,照相,节日礼金等,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PS:
注意要区别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其他金钱、财物往来。
对于彩礼性质问题,现通说认为彩礼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而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或虽登记结婚而未能共同生活,则所附条件不成就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与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有所区别。感情赠与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感情赠与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交往过程中的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不属于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另外,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二
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彩礼返还纠纷在按照案由来分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的往往是男方的父母,所以给付彩礼一方父母也可作为案件的原告。被告方面,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恋关系当中的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认定其为被告;如接受给付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应将其与女方列为共同被告。

三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结语
其实彩礼起初只是诚意和喜庆的表达,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之风的推动,似乎变成了讨价还价的买卖。而实际上,双方都秉持真诚的态度,很多事情都可以迎刃而解。现实中矛盾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男方斤斤计较,女方狮子大开口,双方都看不到彼此的心意,结果可想而知。
彩礼不仅仅是物质,它也代表着态度,所以要有多一些相互理解,少一点无理取闹的耗损,因为爱而选择生活。希望每一对新人都可以换位思考,让彩礼回归原本的初衷,让幸福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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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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