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对上市公司重整的观察所选取的期间为2007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处于此期间的重整上市公司基本完成了重整的执行程序,故选取此期间作为观察统计期间。
【2】参见赵惠妙:《上市公司重整中政府角色的实证研究》,载《兰州学刊》2017年第12期。
【3】参见齐砺杰:《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4】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2019年4月2日最后访问。
【5】参见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6】参见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7】同前注2,赵惠妙文。
【8】刘颖:《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兼析〈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9】同前注2,赵惠妙文。
【10】参见陆晓燕:《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完善》,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11】参见李曙光、郑志斌:《公司重整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94页。
【12】同前注11,李曙光、郑志斌书,第327页。
【13】大多数重整上市公司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根据债权数额不等划分为两种比例清偿,在制作图表过程中,笔者对此分别予以计算。对于80%-100%的清偿比例部分,其清偿比例并非均匀分布其间,而是几乎全部为100%的清偿比例,所以80%-100%清偿比例部分实为全部清偿。
【14】参见曹文兵:《上市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检视与完善———基于51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
【15】司伟:《“绝对”与“相对”之辨: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优先原则的选择》,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
【16】参见齐明、郭瑶:《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7】参见陈鸣:《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18】
J.Flood&E.Skordaki,“NormativeBricolage:InformalRule-makingbyAcountantsandLawyersinMega-insolven-cies”,inG.TeubnerGlobalLawWithoutAState,Aldershot,Dartmouth,1997,p.112.
【19】参见郭毅敏:《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20】参见肖金泉、刘洪林:《破产重整———中国企业新的再生之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21】参见郑伟华:《破产审判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基于典型案例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2期。
【22】参见王毓莹:《公司法规范变革的六大重要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23】参见吴飞飞:《论中国公司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服务型”转向》,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
【24】同前注3,齐砺杰书,第279页。
【25】参见张钦昱:《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
【26】参见贺丹:《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90页。
【27】参见雷兴虎、刘浩然:《论司法权介入重整视角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载《政法学刊》2017年第3期。
【28】参见吴新平、高旭辰:《台湾公司法》,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页。
【29】参见丁燕:《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运行的偏离与矫正———以45家破产重组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30】参见姚志坚:《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建构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期。
【31】参见王静、蒋伟:《破产管理人自治模式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4期。
【32】参见陈英:《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3】参见韩长印:《简论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美国法为借鉴》,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