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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43 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但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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