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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唐某鑫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7)最高法行申 5 号

 

【裁判观点】

根据法发(1992)3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社会主义改造等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ᨀ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