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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针对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翁某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2017)最高法行申 682 号

 

【裁判观点】

(1)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并非都必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行政权的复杂性以及行政职责来源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否应予司法监督和审查,要结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相应职责的不同来源予以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所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

(2)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访答复意见ᨀ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则必然涉及对信访复核意见合法性的评价、信访复核意见内容的判断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访复核意见等内容的实体审查,此实际上是将信访事项又重新导入司法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形成信访和诉讼的恶性循环,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宜将信访事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