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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主或者依其他机关请求,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仅系对已存在文件的摘录或事实行为的客观描述,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除外。

——黄某星诉江苏省财政厅不予履行复议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 28 号

 

【裁判观点】

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人民检察院要求,将企业资产性质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依其自身意志,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产权界定行为,该行为已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