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
行政机关根据“裁执分离”原则依据经生效裁决认可其合法性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林金洪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018)最高法行申 2940号
【裁判观点】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该决定无论经过行政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被认可合法后,由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所实施的执行行为,执行的依据仍然为行政决定,执行活动的性质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须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当事人对此类执行行为ᨀ出诉讼,有初步证据证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准予执行裁定确定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了动产或不动产的不当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