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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於金坤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及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征拆行为案 (2018)最高法行申 352 号

 

【裁判观点】

当事人的起诉涉及同一行政主体的不同行为或者不同行政主体的不同行为,如果在一个诉讼中处理,显然不便于当事人应诉抗辩,也不符合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配置审判资源、科学调查处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可能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不相符的情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