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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是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2017)最高法行申 4774 号
——徐某纲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予以了限制,明确只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利益,其只有基于对本社区、本单位人员专业知识、诉讼能力、道德品行的了解,才有足够理由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汉语正常文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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