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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但既未证明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也未证明有具体屋内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汪洋诉被申请人万年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2018)最高法行申 3667 号

 

【裁判观点】

起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案涉平房宿舍行为违法,但虽然举证证明系该房屋承租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案涉房屋依法已经由相关企业主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起诉人也非该相关企业主体职工,市、县人民政府实际也已为起诉人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的,起诉人坚持起诉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不具有相应物权请求权和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