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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017)最高法行再 102 号
【裁判观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无征收决定又无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明适格被告后告知当事人依法变更。
(3)民事主体等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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