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孟津区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9日
孟津区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孟津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孟津区征迁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孟津区中心城区(城关镇、朝阳镇、河阳街道、吉利街道、康乐街道、西霞院街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征地”为征收集体土地;所称“被征地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农宅、商业用房、企业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和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等大田附着物等。
第二章 征 地
第四条 征地应依法实施,切实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法定手续。
第五条 征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有关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浇地1450元/亩,旱地1150元/亩,菜地1800元/亩。
第六条 征地、补偿协议由镇(街道)与被征地单位(人)签订并组织实施。协议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付款办法、交地时间、权利义务和奖惩等,特殊情况由区政府授权委托。
第七条 有效农宅认定标准。有效农宅认定依每户最新《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批准文件为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由区宅基地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认定。若被征迁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不符,由被征迁人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确认意见,经审查符合实际的,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第八条 农宅拆迁补偿标准。
(一)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农宅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超高补偿按层高3.01米至3.6米(含)增加10元/平方米、层高3.6米以上增加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的按相应标准的70%给予补偿,三项缺一减10%,且不予超高补偿。
砖混结构的外楼梯、混凝土挑檐、阳台,按照砖混结构平房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二)对有合法有效手续农宅的装修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以有效户宅基证批准手续为单位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实行打包补偿。
装修及附属物打包范围:室内的地板砖、墙裙、软包、壁纸、吊顶等所有装修装饰,暖气片、采暖炉、水表、浴盆、坐便、蹲便、有线电视、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所有设施拆移;房屋上的栏杆、防盗网、防盗门、卷帘门、雨搭、太阳能、灯箱、招牌、琉璃瓦、房屋外墙瓷砖、水刷石、干粘石、檐板等;房前屋后及院内的各种花卉、苗圃、树木,假山、院落大门、围墙、散水、水井(含压水井、翻水井、渗水井)、管道(线)、厕所、水池、蓄水池、红薯窖、水泥(砖铺)地坪、家禽、家畜、鸡舍、兔舍、猪圈等。
装修及附属物打包标准:有效宅院主体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装修打包补偿;第三层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5元装修打包补偿;第四层及以上无装修打包补偿。
单个有效宅院装修及附属物打包补偿总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补偿。
(三)对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简易结构的砖混房屋主体,按每平方米280元给予补偿。
(四)集体建设用地上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对有合法有效手续农宅的拆迁奖励和补助。
1.合法农宅无加建奖励。对宅基地证载合法用地面积内没有加建行为的给予无加建奖励。具体标准为:以宅基证证载面积为基准,按空闲土地面积(证载面积减去建(构)筑物投影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无加建奖励(面积超过三分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对宅院内现状为一层房屋未加建二层的按一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现状为两层房屋未加建三层的按第二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2.配合拆迁奖励。设置配合入户丈量奖、签订协议奖、搬家交房或放弃房屋奖等奖项,总金额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结合项目征迁情况研究确定。
3.按期拆除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按期拆除,主体建筑(含砖混房、砖木房、土木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
4.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农宅拆迁完毕的,要发放一定的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人为单位进行补助,每人补助200元;需要过渡安置的,按规定发放安置过渡费每人每月260元,安置房为小高层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
第九条 树木、花卉、苗木、经济林的补偿。
(一)各类零星树木、花卉、苗木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成行、成片种植的经济林移栽、砍伐补偿按照《四年以上果树规范种植补偿标准》执行,投影面积大于耕地面积的按耕地面积计算。达不到规范种植密度的按比例(实际种植密度÷规范种植密度下限×规范种植密度对应标准)进行补偿,高于规范种植密度的按本条(三)规定标准补偿。
(三)对于成片种植、密度大、品种复杂的花卉苗木、苗圃等统一按种植面积进行移栽补偿。1年以下的3000元/亩;1~2年的4000元/亩;3~4年的6000元/亩;5~6年的7000元/亩,7年及以上的8000~10000元/亩。
(四)对突击栽种的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等各类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企业地上附着物及设备拆(搬)迁补偿。
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企业,拆迁补偿项目符合补偿标准的,按标准补偿。没有明确标准的厂房、设备等拆(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企业的合法有效证件包括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手续。
对证件齐全的企业,按照补偿标准计价和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对证件不齐全的企业,每少一项按照补偿标准计价和评估结果扣除10%后给予补偿。
对无证企业及突击加建的建(构)筑物和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葬的,由拆迁部门根据实际迁坟数量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对产权不明晰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由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书记(主任)在调查表上签字,待产权明晰后再办理补偿手续,但不得影响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本补偿标准实施之前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签订拆迁协议的,仍执行原协议。
第十四条 本补偿标准中没有涵盖的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由各征迁项目指挥部负责。原《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津县县城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孟政〔2009〕18号)和原《吉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利区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吉政文〔2014〕1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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