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典型意
近年来,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在市场上层出不穷,产品销售人员利用亲戚、朋友、同学等身份获得的信任,对身边缺乏风险识别能力、没有投资经验的人下手,以“偷换概念”“变相承诺保本付息”等花言巧语的方式,让投资人失去理性,做出超过自身承担能力范围的投资。在投资产品暴雷后,投资人款项无法拿回,同时还面临对外负债,生活、工作陷入困局。
该类型案件中,投资人不够谨慎、轻信身边亲友是损失产生的一方面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产品销售人员利用亲友的信任而进行的隐瞒、忽悠、欺诈等行为。投资产品的销售人员的准入资格、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本案的审理结果,从个案的维度反映了审判机关对前述问题的观点。虽然产品销售人员并非投资理财法律关系的合同主体,从合同相对性的的角度其不应承担投资人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其在销售投资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那么其仍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承认了其过错,并书面承诺赔偿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但现实中许多案件的销售人员并不会承认过错,投资人也很难举证证明,这可能是该类型案件投资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阶段面临的难点)。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投资产品销售者及其销售人员释放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如果不本着诚信、真实的原则进行宣传、销售,将会为自己的隐瞒、欺诈行为承担向投资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相信这一信号,能够为乱象频发、“暴雷”连连的投资理财市场的肃清、整顿工作提供司法层面的支持,也为其他类案的审判提供参考价值。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赔偿400万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胡某负担。后胡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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