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哪些? 发表评论 十点法务 法律知识 | 案例解读 作者 | 杨晓雷律师 出品 | 十点法务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其中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根据通知要求,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2.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4.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5.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6.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8.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9.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10.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END 作者简介 杨晓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专注于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诉讼 仲裁及非诉讼业务 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 得到了业界同行和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 十点法务 一个专注于法律实务的平台 每天20:00准时推送 通过法律视角为您解读 企业运营中经常遇到的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 劳动人事 知识产权 税务 投融资 并购 刑事风险等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 十点法务 相关文章 最高法判例:法院按身份证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法判例: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并签收的,则该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南通中院判例:项目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随意附加条件 全国法院百优文书:村集体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全国法院百优文书:法院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