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金实、张玉生诉海淀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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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在撤销之诉中,“行政行为”的概念仍然应当理解为原来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统一替换为“行政行为& …
【裁判要旨】 1. 在撤销之诉中,“行政行为”的概念仍然应当理解为原来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统一替换为“行政行为& …
【裁判要旨】 可诉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针对具体事件,并且指向特定个人。但是,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不能仅根据数量确认,如果具体的处理行为针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特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人群时,个别性仍然成 …
【裁判要旨】 1.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某一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依赖于该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并对该特定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但就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而言,因其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