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恒运矸石厂、凯事公司、金伟洗煤厂、绳海涛诉颍上县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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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 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 …
【裁判要旨】 1.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 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 …
【裁判要旨】 设置共同诉讼的目的,固然有诉讼经济的考虑,但同时更是基于法的安定。具体而言,不仅是为了回避对同一事件进行再度审理、判决,也是为了防止因再度审理作出与前次判决相矛盾的判决。正因如此,学理上 …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约束力却是双方面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只存在于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行政机 …
【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基本上系由单一之原告对单一之被告,就单一之起诉声明及单一之诉讼标的起诉,即所谓的单一之诉,共同诉讼只是单一之诉为原则之下的一种特殊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 …
【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基本上系由单一之原告对单一之被告,就单一之起诉声明及单一之诉讼标的起诉,即所谓的单一之诉,共同诉讼只是单一之诉为原则之下的一种特殊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 …